继承取得宅基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时应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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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取得宅基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时应如何补偿?

  继承而来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时应以有别于农户但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标准进行补偿。原因是安置补偿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稳定,补偿对象在政策制定时体现了突出的“身份专属性”,即农民身份。

  基本案情

  张伟不服某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张伟认为征地涉及其房屋占用土地,该房屋系遗产继承所得。其虽属其他行政区内非农户,户口未落在被拆迁房内,本人也不在此居住,但仍应享有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政策规定的权益。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前,未保障其对征地的知情权、听取意见权、听证权,未按农户标准进行安置补偿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该征地批复。

  本案问题:继承而来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征地拆迁时应如何给予补偿?

  意见一:继承而来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征地拆迁时应与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标准补偿。虽张伟已不再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房屋系通过合法继承而取得,并实际使用该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且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是对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青苗等补偿,同一被征收地块补偿标准应一致。故对继承而来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应采取与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补偿。

  意见二:张伟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也并非落在该房屋上,根据其对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相关义务程度,应以有别于农户但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标准进行补偿。征地安置补偿主要目的是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补偿对象体现了“身份专属性”,即农民身份。张伟虽基于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其属其他行政区内的非农业户口,其户口也未落在该征地拆迁房屋内,已长期不再承担农业义务。其并不具备上述专有的农民身份,在不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取有别于农户的补偿标准,较为公平。

  行政复议机关最终采纳了意见二维持了征地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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